活动主办方都有必要学学过去式和现在进行时的区别



看标题就像是给小学生上课,但不怕小学生连过去式和现在进行时都搞不明白,最怕的是小学生明明明白,还要拿这些东西当幌子骗人。有些主办方以为用恐吓的形式发出威胁我们就会害怕了,维护正义是我们总是在做的事,对付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自觉改邪归正,真的不要尝试怼我们。


就在前几天我们写到一个电音派对的主办方涉嫌虚假宣传,已经触犯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根据《广告法》第2-5/7-19/37-41条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24条当中所提事项,该活动主办方都已经严重触犯到法律,又因为该活动有收取门票,的的确确可以归为诈骗。假如真的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主办方是十分不利的,甚至连艺人都有资格索要一份赔偿。本身就完全是主办方惹的祸,还敢理直气壮真的不常见。


令我们非常高兴的是,至少今天主办方将曾经的三篇文章删除,并且重新发了一篇如实描述的文章。这篇新的文章要比原来三篇纯粹虚构/冒充两位百大DJ以及国际知名日本DJ还有格莱美电子/舞曲获奖者看着让人舒服很多。如果主办方一开始就发这篇文章进行介绍,我相信不仅不会被人曝光诈骗/虚假宣传,还会得到许多电音爱好者的支持。但令我们不开心的是,既然决定了改邪归正,为啥还不带诋毁两句?搞事?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诽谤是指虚构事实,必须在我写的那些情况是完全由我捏造出来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如果描述的内容是事实,包括客观事实,则不足以构成对他人诽谤这么一说,然而大家都看到了它真实存在。不好意思,法律这一块我以前还是学过一点的。改邪归正就好好改邪归正,你要是不骂我们“诽谤”就不会有这篇文章。既然你要从良,谁会不给你机会呢?自己都把虚假宣传的部分删除了,嘴上说着不要身体却挺老实。



新文章让大家看明白是主办方作恶多端,后面三位DJ完全不是自己吹牛逼,主办方害自己请的三位艺人招了黑。中国DJ没有宣传知情权也挺无辜,替主办方背锅,有权利向主办方追究责任。但对于第一位DJ,主办方竟然还是强行甩锅给Promo DJ。你要说DJ Mag和Promo DJ不一样我能理解,但是你已经不恰当使用DJ Mag的榜单Logo和图片,这就是冒充榜单了,你怎么就不明白呢?原图奉上,况且这还是我们几个月前用过的。



主办方为了卖票不嫌事大,还有人搞不清针对主办方。这甩锅真是解释不清的,先甩锅给艺人再甩锅给我们,我们只需要证明这是DJ Mag的Logo和指定排行榜原创图片,Promo DJ是不会站出来为你说话的。况且2014年的排名,你们之前的文章有说吗?你们是以“他是百大DJ”这样的现在进行时表达的,事实上却是过去式。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近几天就有很多人为我们投稿一些资料,DJ From Mars接下来有好几天在中国夜店演出。




DJs From Mars在2013年确实是百大DJ,但是这叫过去式。当你说“我是百大DJ”的时候,这句话表达的就是“现在”。如果要表达“我曾经是百大DJ”,那么你必须使用“曾经”之类的用词,或者直接“2013年百大DJ”。别告诉我真的分不清过去式和现在进行时。这样的例子还有Tenashar等等,2013年上榜,已经是过去式,却因为我写过一篇关于她的文章之后频繁被中国夜店邀请,大部分只字不提是2013年的排名。原因是便宜。




退一万步说,曾经的百大DJ的确还是可以以百大DJ的名义去推广,只要表达清楚是“曾经”即可。换个思路,假定我想去看Tenashar的演出,你写了是2013年百大DJ,我还是会去看。如果你骗我是目前百大DJ,那我肯定就不去了。“我在吃饭”和“我吃过饭了”是不一样的。还有主办方说“你不懂百大DJ有不同的平台”这才是恶意诋毁,在我们公众号写过的相关百大DJ榜单就已经包含DJ Mag/RA/Reddit/Bottom等等。



最后也该做个了结。办活动是好事,我们也办活动,但不能骗钱。我们在后续的年底和明年预计会请Slushii/Ookay之类的世界知名电音制作人&DJ,我们也认识无数电音节/派对的主办方。如实宣传不好吗?至少新的文章让看到的人都感觉这样的介绍更像是正儿八经的活动。好好加油吧,现在改变还来得及。你不继续虚假宣传,我们自然不会揭发你,自然翻篇。跟我们斗是不可能的,继续纠缠下去也没意思。奉劝主办方:诚实。


阅读原文
文章日期:2016-11-04 20:00

活动主办方都有必要学学过去式和现在进行时的区别



看标题就像是给小学生上课,但不怕小学生连过去式和现在进行时都搞不明白,最怕的是小学生明明明白,还要拿这些东西当幌子骗人。有些主办方以为用恐吓的形式发出威胁我们就会害怕了,维护正义是我们总是在做的事,对付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自觉改邪归正,真的不要尝试怼我们。


就在前几天我们写到一个电音派对的主办方涉嫌虚假宣传,已经触犯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根据《广告法》第2-5/7-19/37-41条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24条当中所提事项,该活动主办方都已经严重触犯到法律,又因为该活动有收取门票,的的确确可以归为诈骗。假如真的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主办方是十分不利的,甚至连艺人都有资格索要一份赔偿。本身就完全是主办方惹的祸,还敢理直气壮真的不常见。


令我们非常高兴的是,至少今天主办方将曾经的三篇文章删除,并且重新发了一篇如实描述的文章。这篇新的文章要比原来三篇纯粹虚构/冒充两位百大DJ以及国际知名日本DJ还有格莱美电子/舞曲获奖者看着让人舒服很多。如果主办方一开始就发这篇文章进行介绍,我相信不仅不会被人曝光诈骗/虚假宣传,还会得到许多电音爱好者的支持。但令我们不开心的是,既然决定了改邪归正,为啥还不带诋毁两句?搞事?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诽谤是指虚构事实,必须在我写的那些情况是完全由我捏造出来的情况下才可能成立。如果描述的内容是事实,包括客观事实,则不足以构成对他人诽谤这么一说,然而大家都看到了它真实存在。不好意思,法律这一块我以前还是学过一点的。改邪归正就好好改邪归正,你要是不骂我们“诽谤”就不会有这篇文章。既然你要从良,谁会不给你机会呢?自己都把虚假宣传的部分删除了,嘴上说着不要身体却挺老实。



新文章让大家看明白是主办方作恶多端,后面三位DJ完全不是自己吹牛逼,主办方害自己请的三位艺人招了黑。中国DJ没有宣传知情权也挺无辜,替主办方背锅,有权利向主办方追究责任。但对于第一位DJ,主办方竟然还是强行甩锅给Promo DJ。你要说DJ Mag和Promo DJ不一样我能理解,但是你已经不恰当使用DJ Mag的榜单Logo和图片,这就是冒充榜单了,你怎么就不明白呢?原图奉上,况且这还是我们几个月前用过的。



主办方为了卖票不嫌事大,还有人搞不清针对主办方。这甩锅真是解释不清的,先甩锅给艺人再甩锅给我们,我们只需要证明这是DJ Mag的Logo和指定排行榜原创图片,Promo DJ是不会站出来为你说话的。况且2014年的排名,你们之前的文章有说吗?你们是以“他是百大DJ”这样的现在进行时表达的,事实上却是过去式。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近几天就有很多人为我们投稿一些资料,DJ From Mars接下来有好几天在中国夜店演出。




DJs From Mars在2013年确实是百大DJ,但是这叫过去式。当你说“我是百大DJ”的时候,这句话表达的就是“现在”。如果要表达“我曾经是百大DJ”,那么你必须使用“曾经”之类的用词,或者直接“2013年百大DJ”。别告诉我真的分不清过去式和现在进行时。这样的例子还有Tenashar等等,2013年上榜,已经是过去式,却因为我写过一篇关于她的文章之后频繁被中国夜店邀请,大部分只字不提是2013年的排名。原因是便宜。




退一万步说,曾经的百大DJ的确还是可以以百大DJ的名义去推广,只要表达清楚是“曾经”即可。换个思路,假定我想去看Tenashar的演出,你写了是2013年百大DJ,我还是会去看。如果你骗我是目前百大DJ,那我肯定就不去了。“我在吃饭”和“我吃过饭了”是不一样的。还有主办方说“你不懂百大DJ有不同的平台”这才是恶意诋毁,在我们公众号写过的相关百大DJ榜单就已经包含DJ Mag/RA/Reddit/Bottom等等。



最后也该做个了结。办活动是好事,我们也办活动,但不能骗钱。我们在后续的年底和明年预计会请Slushii/Ookay之类的世界知名电音制作人&DJ,我们也认识无数电音节/派对的主办方。如实宣传不好吗?至少新的文章让看到的人都感觉这样的介绍更像是正儿八经的活动。好好加油吧,现在改变还来得及。你不继续虚假宣传,我们自然不会揭发你,自然翻篇。跟我们斗是不可能的,继续纠缠下去也没意思。奉劝主办方: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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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2016-11-04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