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娱乐公司的分账比例为何“胆敢”高达80%?

这是一个积囤已久的选题,并在后台用作备用稿“恭候多时”(所有备用稿都是提前完成、且在未来的未知时间发布。若有时间目的性地发文则不算“备用”)。谈及所谓“娱乐圈”,我们会想到的三地文化并不是西洋地区,而是典型的中日韩。娱乐圈(娱乐产业)在某种意义上并不直接等同、也(并)不归属于音乐圈(音乐产业)或影视圈(影视产业),只是交集甚多、为了利益也就交谈甚欢。


图片来自Korean Entertainment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在2016年到2019年的文章期间,《电子音乐资讯》无数次谈及娱乐公司、(艺人或音乐)管理公司、(艺人或人才)经纪公司的国际分账比例、不同合约形式(如艺人约、唱片约、全约等)的内容,更是以此为专题写过非常多篇国内一手的、被定义为科普文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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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广泛的2015年至2021年期间,我们也不少次提及韩国娱乐公司的特殊性。相比西洋地区的很多唱片厂牌公司、艺人Or预订经纪公司往往以50%的分账比例为上限(注意,是往往,不是一定),韩国娱乐公司在这些方面显得更加大胆,至高可达8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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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高达”一词定义为“最高可达”,例如“高达5万人的音乐节”,意思是至高记录、人流量、人流次为5万;相反,“低至”一词的定义为“最低可达”,譬如“低至1.5折”,即最低的情况下可能得到1.5折的实际“出价”优惠。两者不是文字陷阱,若是陷阱也就不该拿出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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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一来,我们面对的是一个艺人与公司之间分成上限的问题,而并不是常规比例的问题,因为对于360° Deal来说,韩国也有很多艺人公司、音乐(唱片)公司的比例只是控制在50%及以下;而对于部分超级大“厂”来说,则不难遇见60%、70%上至80%及更高的“绯闻”(许多情况看似“韩国艺人诉苦诉难故事锦集”但却都是真实的)(当然了,低于50%甚至远低于50%的情况也是有的,别乱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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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娱乐行业与音乐行业、影视行业的显著区别之一,即是“第一者”更需要各种人设、包装和经营,而“第二者”和“第三者”均主要将精力放在做好音乐、好做音乐和做好影视(作品)、好做影视(作品)。依附相比论,第一例子需要更多条件助阵,二三则更“做好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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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中日韩的娱乐公司、尤其是娱乐圈的管理类公司、经纪类公司,则需要更加努力地打造一些人设,以更加复杂的角度设定剧情、定制包装,以孵化一个又一个能够博得市场关注、转化“饭圈经济”的产品。聪明的读者朋友们到这里已经明白我们在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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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成大白话来说,“娱乐圈”的产品化歌手、产品化演员甚至是产品化的DJ/制作人,其成就之中,他们公司的所作所为,至少能够占60%~95%的功劳,这些“产品”相对则比较工具人,这整份“漏洞清单”之中的“输出占比”并不高,公司因为付出比例极高,往往也会想尽办法从产品身上得到更多结果,其中的一项“支配权”,就是艺人与公司间的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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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又说回来,真正意义上将音乐视为重点、其它成分仅作为提升“发育”之处的正经音乐产业、正经影视产业,则更注重艺人本身的创作力(过程)和创造结果。艺人自身的能力、所为所谓更大意义上左右了项目的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他们自然也就配得上更高的经济支配权。

图片来自揭露宇宙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再次回到我们关注的电子音乐行业。音乐行业的人才DJ/制作人们背后(往往)都有非常牛逼的艺人管理公司、预订经纪公司,为他们制定发展路线、规划形象、管理社交媒体以及制定音乐和表演的宣传,为其获取更丰富的资源。但在这一类项目中,艺人自己的工作量占比(依然)并不低,“输出”怎么的也占了50%及以上,自然不太可能接受只获取小部分收益。

图片来自揭露宇宙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而娱乐圈的“娱乐明星”们多数不是因为热爱音乐或热爱影视、文学入行,他们多数是因为拥有一个明星梦、爱豆梦、偶像梦,自幼享受一种被崇拜、被跟随、被模仿的感觉,也更追逐于名利(但也有只求名者)。但他们自身很难担起独立运营一个成功的项目的责任,自己为自己高占比完成的工作也相对较少,太依赖他人、且依赖他人的比例也往往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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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个人与公司集体(团队)之间除了签约身份的表面之外,“里”面留下的都是生意。生意是什么?生意就是支出与收入,生意就只分为成本和进账(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等等等等)。而那些受尽韩式“娱乐”音乐、影视影响的“人造作品”,也确实只能配得上他们少有的努力。在一番精打细算和多次商务会议后,签下属于他们的“卖身契”,成为别人莫大棋盘下只能分取小部分“应得”的一颗小棋子,但一切都是公平的,且对于公司(们)而言十分良性。

图片来自V字仇杀队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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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2021-10-02 20:00

韩国娱乐公司的分账比例为何“胆敢”高达80%?

这是一个积囤已久的选题,并在后台用作备用稿“恭候多时”(所有备用稿都是提前完成、且在未来的未知时间发布。若有时间目的性地发文则不算“备用”)。谈及所谓“娱乐圈”,我们会想到的三地文化并不是西洋地区,而是典型的中日韩。娱乐圈(娱乐产业)在某种意义上并不直接等同、也(并)不归属于音乐圈(音乐产业)或影视圈(影视产业),只是交集甚多、为了利益也就交谈甚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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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到2019年的文章期间,《电子音乐资讯》无数次谈及娱乐公司、(艺人或音乐)管理公司、(艺人或人才)经纪公司的国际分账比例、不同合约形式(如艺人约、唱片约、全约等)的内容,更是以此为专题写过非常多篇国内一手的、被定义为科普文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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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广泛的2015年至2021年期间,我们也不少次提及韩国娱乐公司的特殊性。相比西洋地区的很多唱片厂牌公司、艺人Or预订经纪公司往往以50%的分账比例为上限(注意,是往往,不是一定),韩国娱乐公司在这些方面显得更加大胆,至高可达8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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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高达”一词定义为“最高可达”,例如“高达5万人的音乐节”,意思是至高记录、人流量、人流次为5万;相反,“低至”一词的定义为“最低可达”,譬如“低至1.5折”,即最低的情况下可能得到1.5折的实际“出价”优惠。两者不是文字陷阱,若是陷阱也就不该拿出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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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一来,我们面对的是一个艺人与公司之间分成上限的问题,而并不是常规比例的问题,因为对于360° Deal来说,韩国也有很多艺人公司、音乐(唱片)公司的比例只是控制在50%及以下;而对于部分超级大“厂”来说,则不难遇见60%、70%上至80%及更高的“绯闻”(许多情况看似“韩国艺人诉苦诉难故事锦集”但却都是真实的)(当然了,低于50%甚至远低于50%的情况也是有的,别乱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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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娱乐行业与音乐行业、影视行业的显著区别之一,即是“第一者”更需要各种人设、包装和经营,而“第二者”和“第三者”均主要将精力放在做好音乐、好做音乐和做好影视(作品)、好做影视(作品)。依附相比论,第一例子需要更多条件助阵,二三则更“做好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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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中日韩的娱乐公司、尤其是娱乐圈的管理类公司、经纪类公司,则需要更加努力地打造一些人设,以更加复杂的角度设定剧情、定制包装,以孵化一个又一个能够博得市场关注、转化“饭圈经济”的产品。聪明的读者朋友们到这里已经明白我们在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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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成大白话来说,“娱乐圈”的产品化歌手、产品化演员甚至是产品化的DJ/制作人,其成就之中,他们公司的所作所为,至少能够占60%~95%的功劳,这些“产品”相对则比较工具人,这整份“漏洞清单”之中的“输出占比”并不高,公司因为付出比例极高,往往也会想尽办法从产品身上得到更多结果,其中的一项“支配权”,就是艺人与公司间的比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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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又说回来,真正意义上将音乐视为重点、其它成分仅作为提升“发育”之处的正经音乐产业、正经影视产业,则更注重艺人本身的创作力(过程)和创造结果。艺人自身的能力、所为所谓更大意义上左右了项目的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他们自然也就配得上更高的经济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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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回到我们关注的电子音乐行业。音乐行业的人才DJ/制作人们背后(往往)都有非常牛逼的艺人管理公司、预订经纪公司,为他们制定发展路线、规划形象、管理社交媒体以及制定音乐和表演的宣传,为其获取更丰富的资源。但在这一类项目中,艺人自己的工作量占比(依然)并不低,“输出”怎么的也占了50%及以上,自然不太可能接受只获取小部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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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娱乐圈的“娱乐明星”们多数不是因为热爱音乐或热爱影视、文学入行,他们多数是因为拥有一个明星梦、爱豆梦、偶像梦,自幼享受一种被崇拜、被跟随、被模仿的感觉,也更追逐于名利(但也有只求名者)。但他们自身很难担起独立运营一个成功的项目的责任,自己为自己高占比完成的工作也相对较少,太依赖他人、且依赖他人的比例也往往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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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个人与公司集体(团队)之间除了签约身份的表面之外,“里”面留下的都是生意。生意是什么?生意就是支出与收入,生意就只分为成本和进账(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等等等等)。而那些受尽韩式“娱乐”音乐、影视影响的“人造作品”,也确实只能配得上他们少有的努力。在一番精打细算和多次商务会议后,签下属于他们的“卖身契”,成为别人莫大棋盘下只能分取小部分“应得”的一颗小棋子,但一切都是公平的,且对于公司(们)而言十分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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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2021-10-02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