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为播放音乐支付版权费将在未来成为必然

 (虽本文谈及与音乐产业相关的版权、法律问题,但全文信息并非围绕ZF部门的新闻,如Zhengzhi、Junshi、Guojia等,还请WXB手下留情。这篇文章真的跟贵部门管、理的ZF新闻无关)


图片来自Instagram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版权”二字永远是备受音乐从业者关心、也是音乐爱好者热衷于讨论的话题。在N年前,《电子音乐资讯》就相继撰写过关于(Bootleg)Remix、Mashup和翻唱抄袭等各种形式音乐的版权问题,也通过NCS(No Copyright Sounds)厂牌科普了影音同步权(Synchronization Rights)等更细分的版权术语。(可搜索历史消息补习相关知识)

图片来自DarkGlow Media Ltd.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由于年代久远以及包含相应关键词的文章数量过多,笔者暂时没找到对应的文章,只依稀记得在某篇文章的评论区,有读者留言曾问到“DJ播放/演出一套Set(或者Mashup)是否需要向原作者付版权费”等问题。当时,《电子音乐资讯》给出的答案是“(现在)不需要”,如今,这一答案应该补充半句:暂时不需要,以后就需要了。

图片来自DJ TechTools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前两天,与《电子音乐资讯Records/DarkGlow Records》合作的分发商之一发来多封邮件,其中一封主要意义为:分发商新增了这项功能——帮助音乐创作者们维护领接权,也可为通过他们这里分发的作品收取合理的版权费。发件人在此新增领接权、转授权的额外(服务)要求,即如果他们把这件事做好,《电子音乐资讯Records/DarkGlow Records》旗下艺人的曲子被DJ们放的时候才能有钱可拿(理论上如此,实际操作则有难度)。

图片来自邮箱截图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更重要的是,在浏览邮件时,笔者想起了去年被电子音乐界忽略的行业大话题——每十年的修订一次的《著作权法》。在查看了邮件中提到的“《著作权法》第45条”后,笔者认为,这一次修订格外值得电子音乐从业者解读。(如果你到现在还以为DJ是曲风,那这篇文章可能对你来说有理解难度,请更多地打文化基地。就因果关系里,也可能分不清DJ和制作人)

图片来自G**gle Images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修订版(第三次)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审核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行。最新版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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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此条规定解读为:作者及版权方将通过公播权(也称表演权,Performance Rights)邻接权(Neighbouring Rights/Related Rights) 转授权(Sublicensing)等形式拥有获酬权。以大白话而言即为:无论你是在线下音乐现场还是通过线上网络,但凡播放了某首歌曲,你都应该向此歌曲的作者或版权方付钱。

图片来自Neighbouring Rights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这条规定正是为人们曾如火如荼讨论的话题给出了终结答案。近几年,无数原创音乐人、厂牌、分发商、出版商等版权方对活动主办方、公众社交媒体、个人自媒体等公开播放音乐、公开音乐表演的使用行为索取合理的明于标准的版权费用,囿于当时国内“无法可依”,只能扫兴而归在几年后的今天,所有的“音乐的播放者”(尤其是技术化播放音乐的DJs)都将做好付费的准备。

图片来自G**gle Images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而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对比现行(旧版)《著作权法》与最新修订版《著作权法》,我们还可看到,第三条对“作品”的定义已由“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亦就是说诸如腾讯视频、哔哩哔哩、抖音等社交软件、视频流媒体中的音乐版权管理也同样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

图片来自G**gle Images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这一切都意味着利好电子音乐制作人等原创音乐人之时代来临。须知,多少年来,任何国家的任何一位DJ皆是通过音乐制作人的作品谋生,但却鲜有DJ向音乐制作人支付费用(请注意,全文说的都是公播版权费,而不是下载费,必须区分),不仅大量幕后的音乐制作人长期无人问津,音乐制作人的创作积极性也大受挫折,且这一不平衡现象将就此止步于国内。

图片来自deadmau5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2020年,Yiqing席卷全球的同时,流媒体也带着(电子)音乐传播至世界各个角落,其流量之大在座的所有乐迷听众有目共睹,而《著作权法》中包括邻接权在内的诸多权利将助音乐制作人、音乐厂牌分别获得更多的收益(制作人也会通过厂牌得到更高的分成),更填补了国内(电子)音乐市场的缺口。

图片来自G**gle Images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但我们也知道,《著作权法》的实行不代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至于以什么样的方式实施、能否严格执行、什么时候普及……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只希望一切尽快,因为这样中国(电子)音乐艺人才能够得到他们应得的“酬劳”,制作人们终于能够从DJ们身上取得他们应得的“辛苦费”、“工具费”,未来整个音乐行业的光明之路才有了丰富而扎实的“音乐”阶梯。

图片来自Billboard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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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版权归电子音乐资讯品牌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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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2021-03-17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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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本文谈及与音乐产业相关的版权、法律问题,但全文信息并非围绕ZF部门的新闻,如Zhengzhi、Junshi、Guojia等,还请WXB手下留情。这篇文章真的跟贵部门管、理的ZF新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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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二字永远是备受音乐从业者关心、也是音乐爱好者热衷于讨论的话题。在N年前,《电子音乐资讯》就相继撰写过关于(Bootleg)Remix、Mashup和翻唱抄袭等各种形式音乐的版权问题,也通过NCS(No Copyright Sounds)厂牌科普了影音同步权(Synchronization Rights)等更细分的版权术语。(可搜索历史消息补习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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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年代久远以及包含相应关键词的文章数量过多,笔者暂时没找到对应的文章,只依稀记得在某篇文章的评论区,有读者留言曾问到“DJ播放/演出一套Set(或者Mashup)是否需要向原作者付版权费”等问题。当时,《电子音乐资讯》给出的答案是“(现在)不需要”,如今,这一答案应该补充半句:暂时不需要,以后就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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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与《电子音乐资讯Records/DarkGlow Records》合作的分发商之一发来多封邮件,其中一封主要意义为:分发商新增了这项功能——帮助音乐创作者们维护领接权,也可为通过他们这里分发的作品收取合理的版权费。发件人在此新增领接权、转授权的额外(服务)要求,即如果他们把这件事做好,《电子音乐资讯Records/DarkGlow Records》旗下艺人的曲子被DJ们放的时候才能有钱可拿(理论上如此,实际操作则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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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在浏览邮件时,笔者想起了去年被电子音乐界忽略的行业大话题——每十年的修订一次的《著作权法》。在查看了邮件中提到的“《著作权法》第45条”后,笔者认为,这一次修订格外值得电子音乐从业者解读。(如果你到现在还以为DJ是曲风,那这篇文章可能对你来说有理解难度,请更多地打文化基地。就因果关系里,也可能分不清DJ和制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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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第三次)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审核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行。最新版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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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此条规定解读为:作者及版权方将通过公播权(也称表演权,Performance Rights)邻接权(Neighbouring Rights/Related Rights) 转授权(Sublicensing)等形式拥有获酬权。以大白话而言即为:无论你是在线下音乐现场还是通过线上网络,但凡播放了某首歌曲,你都应该向此歌曲的作者或版权方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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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规定正是为人们曾如火如荼讨论的话题给出了终结答案。近几年,无数原创音乐人、厂牌、分发商、出版商等版权方对活动主办方、公众社交媒体、个人自媒体等公开播放音乐、公开音乐表演的使用行为索取合理的明于标准的版权费用,囿于当时国内“无法可依”,只能扫兴而归在几年后的今天,所有的“音乐的播放者”(尤其是技术化播放音乐的DJs)都将做好付费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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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对比现行(旧版)《著作权法》与最新修订版《著作权法》,我们还可看到,第三条对“作品”的定义已由“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统一改为“视听作品”,亦就是说诸如腾讯视频、哔哩哔哩、抖音等社交软件、视频流媒体中的音乐版权管理也同样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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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都意味着利好电子音乐制作人等原创音乐人之时代来临。须知,多少年来,任何国家的任何一位DJ皆是通过音乐制作人的作品谋生,但却鲜有DJ向音乐制作人支付费用(请注意,全文说的都是公播版权费,而不是下载费,必须区分),不仅大量幕后的音乐制作人长期无人问津,音乐制作人的创作积极性也大受挫折,且这一不平衡现象将就此止步于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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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Yiqing席卷全球的同时,流媒体也带着(电子)音乐传播至世界各个角落,其流量之大在座的所有乐迷听众有目共睹,而《著作权法》中包括邻接权在内的诸多权利将助音乐制作人、音乐厂牌分别获得更多的收益(制作人也会通过厂牌得到更高的分成),更填补了国内(电子)音乐市场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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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也知道,《著作权法》的实行不代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至于以什么样的方式实施、能否严格执行、什么时候普及……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只希望一切尽快,因为这样中国(电子)音乐艺人才能够得到他们应得的“酬劳”,制作人们终于能够从DJ们身上取得他们应得的“辛苦费”、“工具费”,未来整个音乐行业的光明之路才有了丰富而扎实的“音乐”阶梯。

图片来自Billboard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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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2021-03-17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