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科普文解答你多年的翻唱版权疑惑

当谈及国内的“经典老歌”,大多数人们想到的是上世纪80年代之后尤其是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许多流行华语歌曲,它们脍炙人口、流传于世。但直到后来我们知道,其中的大多数都是翻唱(但经常“冒充原创”)自欧美、日本的经典歌曲,因此才有了“中岛美雪养活半个华语乐坛”等等一系列的音乐梗。

图片来自朋友圈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而谈及电子音乐领域的“经典老歌”,它们不是主宰全球数十年的主流风格Techno、House和Trance等,而同样是上世纪80、90年代乃至21世纪初中国内地或是中国港澳台的大量电子舞曲(字面的Electronic Dance Music),且它们之中诞生了大量广为流传的翻唱歌曲,其中不乏比原版更为经典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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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80年代Italo Disco风格的《路灯下的小姑娘》《连锁反应》《吉米来吧》,到90年代的Eurodance风格的《大家一起来》《姐姐妹妹站起来》《爱情大魔咒》,再到21世纪初的Italo Dance风格翻唱代表作《不怕不怕》《我是超级女声》《从台北到北京》等等,只是那时候我们尚不知道它们属于电子音乐(所以电子音乐资讯的前几任笔者经常科普它们属于电音)。

图片来自Modern Talking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这一现象一方面证明了伴随着我们甚至我们的父母辈一两代人成长的Italo Disco、Eurodance、Italo Dance等电音风格曾经于国内的主流程度(火的作品则更容易被“二次创作”),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中国于音乐市场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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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五年前曾经被《电子音乐资讯》扒出的盗歌蛤蟆,实际上“版权歧义、抄袭歧义翻唱史”的重灾区不是只存在于Italo Disco、Eurodance和Italo Dance(以及各种偏舞曲类的Disco、Pop Dance、Funk、Trance、其它的Italo Music、其它的Euromusic风格等等),大量中文电音歌曲均涉有“抄袭”、“盗曲”、“盗伴奏”、“盗教学工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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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这一现象可以说是从Gaigekaifang后不久就开始涌现。周知,无数的中华歌手、民间音乐制作人、C-Pop明星甚至演员等跨界歌手,他们总有一些电子音乐、舞曲类作品翻唱自国外,且从旋律、音色到配器几乎所有音乐元素都没有变,他们唯一做的事情可能只有重新填词,把外语歌词替换成中文,即我们都知道的“汉化”,但不是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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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是包含部分Edit的“汉化”,还是100%的纯抄袭,相信国内许多听众包括笔者本人这些年来一定心存疑惑——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他们抄袭没人管吗?他们如此翻唱或抄袭是否有风险、是否有违规、违法?如果有他们又是如何解决版权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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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音乐资讯》公司负责人多年从事音乐行业的了解与经验可知,诸如上述翻唱或者抄袭的现象中,大约60%至70%的歌曲是“先上车后补票”,即先发行音乐作品,后(有必要付费时)再付费。只有极小部分情况下是二次创作者提前付版权费,而(两例之外)剩下的情况多是直到今天二次创作者还未付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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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车后补票”的操作通常如下:因为在国内的上世纪至千禧年初期这段时期,即使是超级巨星,他们的版权意识也非常薄弱,二次创作者(通常是个团队,含但不限艺人管理经纪公司或者厂牌公司)刚开始也是“非故意”地抄袭了国外的经典原曲,一旦被外国原作者发现,他们理应也自然地“买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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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体或者举例而言,二次创作者主要是通过三大Major Label(主控上级厂牌)直接向这首音乐的厂牌支付应付的版权等费用,通过该厂牌的中国区代理向外国区付费,而后厂牌则与原作者分利(根据厂牌和艺人的唱片约细定),操作简单且合作“三”赢,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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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付费用二次创作者自然不会有版权问题,困惑众人的是,那些至今没有支付版权费用的翻唱者(抄袭者),难道他们真的没有麻烦吗?答案早在几年前《电子音乐资讯》就已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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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跨国维权难度太大。设想如果外国的原作者和国内抄袭者打官司,二人必须在中国法庭,而且通常要待一年左右甚至更久,否则一收到法院额传唤书,外国的原作者就要迅速赶到中国法庭,成本之大可想而知,而要长久地待在中国也有签证等各种难题,这便为抄袭者提供了有机可乘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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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官司难打同样是国内部分大歌星们胆敢故意“先上车后补票”的主要原因。如果他们弥补了该付的费用,事情也不会上升但到打官司的高度(外国原作者通常也不懒得打跨国官司),而即便他们摊上官司了,千几美金多则几十万美金就能解决一切问题,这点金额对国内大牌歌手、明星而言可谓无关痛痒。

图片来自Facebook 图片版权属于原主

所以综上所述,无论是预先支付版权费用的正常翻唱、“先上车后补票”的侥幸心理,还是等摊上官司再解决问题,以及至今也不付钱的“老赖”(共三种情况衍生成四种——遇到官司再强制被补票或者遇上官司了也不补票),国内的二次创作者们皆可以通过“万能的”金钱将原曲汉化,使“抄袭”成为“中式翻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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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各位读者所见,笔者在正面地科普版权问题而没有任何负面地指责,相信此篇行业干货文章能够解决你多年的疑惑,同时我们也并非是打击改编和翻唱,反而是为了鼓励大家去买版权(更何况是买得起版权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偷呢?)、尊重原版(署歌名、原作者名、版权和版本号的基础上二次创作。而随着国内听众版权意识的提升与行业的规范化,相信搅乱音乐行业的抄袭者必将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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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版权归电子音乐资讯品牌方所有
 
阅读原文
文章日期:2021-02-17 20:00

行业科普文解答你多年的翻唱版权疑惑

当谈及国内的“经典老歌”,大多数人们想到的是上世纪80年代之后尤其是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许多流行华语歌曲,它们脍炙人口、流传于世。但直到后来我们知道,其中的大多数都是翻唱(但经常“冒充原创”)自欧美、日本的经典歌曲,因此才有了“中岛美雪养活半个华语乐坛”等等一系列的音乐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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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谈及电子音乐领域的“经典老歌”,它们不是主宰全球数十年的主流风格Techno、House和Trance等,而同样是上世纪80、90年代乃至21世纪初中国内地或是中国港澳台的大量电子舞曲(字面的Electronic Dance Music),且它们之中诞生了大量广为流传的翻唱歌曲,其中不乏比原版更为经典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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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80年代Italo Disco风格的《路灯下的小姑娘》《连锁反应》《吉米来吧》,到90年代的Eurodance风格的《大家一起来》《姐姐妹妹站起来》《爱情大魔咒》,再到21世纪初的Italo Dance风格翻唱代表作《不怕不怕》《我是超级女声》《从台北到北京》等等,只是那时候我们尚不知道它们属于电子音乐(所以电子音乐资讯的前几任笔者经常科普它们属于电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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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现象一方面证明了伴随着我们甚至我们的父母辈一两代人成长的Italo Disco、Eurodance、Italo Dance等电音风格曾经于国内的主流程度(火的作品则更容易被“二次创作”),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中国于音乐市场的版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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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五年前曾经被《电子音乐资讯》扒出的盗歌蛤蟆,实际上“版权歧义、抄袭歧义翻唱史”的重灾区不是只存在于Italo Disco、Eurodance和Italo Dance(以及各种偏舞曲类的Disco、Pop Dance、Funk、Trance、其它的Italo Music、其它的Euromusic风格等等),大量中文电音歌曲均涉有“抄袭”、“盗曲”、“盗伴奏”、“盗教学工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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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这一现象可以说是从Gaigekaifang后不久就开始涌现。周知,无数的中华歌手、民间音乐制作人、C-Pop明星甚至演员等跨界歌手,他们总有一些电子音乐、舞曲类作品翻唱自国外,且从旋律、音色到配器几乎所有音乐元素都没有变,他们唯一做的事情可能只有重新填词,把外语歌词替换成中文,即我们都知道的“汉化”,但不是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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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是包含部分Edit的“汉化”,还是100%的纯抄袭,相信国内许多听众包括笔者本人这些年来一定心存疑惑——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他们抄袭没人管吗?他们如此翻唱或抄袭是否有风险、是否有违规、违法?如果有他们又是如何解决版权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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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音乐资讯》公司负责人多年从事音乐行业的了解与经验可知,诸如上述翻唱或者抄袭的现象中,大约60%至70%的歌曲是“先上车后补票”,即先发行音乐作品,后(有必要付费时)再付费。只有极小部分情况下是二次创作者提前付版权费,而(两例之外)剩下的情况多是直到今天二次创作者还未付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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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车后补票”的操作通常如下:因为在国内的上世纪至千禧年初期这段时期,即使是超级巨星,他们的版权意识也非常薄弱,二次创作者(通常是个团队,含但不限艺人管理经纪公司或者厂牌公司)刚开始也是“非故意”地抄袭了国外的经典原曲,一旦被外国原作者发现,他们理应也自然地“买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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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体或者举例而言,二次创作者主要是通过三大Major Label(主控上级厂牌)直接向这首音乐的厂牌支付应付的版权等费用,通过该厂牌的中国区代理向外国区付费,而后厂牌则与原作者分利(根据厂牌和艺人的唱片约细定),操作简单且合作“三”赢,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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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预付费用二次创作者自然不会有版权问题,困惑众人的是,那些至今没有支付版权费用的翻唱者(抄袭者),难道他们真的没有麻烦吗?答案早在几年前《电子音乐资讯》就已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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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跨国维权难度太大。设想如果外国的原作者和国内抄袭者打官司,二人必须在中国法庭,而且通常要待一年左右甚至更久,否则一收到法院额传唤书,外国的原作者就要迅速赶到中国法庭,成本之大可想而知,而要长久地待在中国也有签证等各种难题,这便为抄袭者提供了有机可乘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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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官司难打同样是国内部分大歌星们胆敢故意“先上车后补票”的主要原因。如果他们弥补了该付的费用,事情也不会上升但到打官司的高度(外国原作者通常也不懒得打跨国官司),而即便他们摊上官司了,千几美金多则几十万美金就能解决一切问题,这点金额对国内大牌歌手、明星而言可谓无关痛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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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综上所述,无论是预先支付版权费用的正常翻唱、“先上车后补票”的侥幸心理,还是等摊上官司再解决问题,以及至今也不付钱的“老赖”(共三种情况衍生成四种——遇到官司再强制被补票或者遇上官司了也不补票),国内的二次创作者们皆可以通过“万能的”金钱将原曲汉化,使“抄袭”成为“中式翻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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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各位读者所见,笔者在正面地科普版权问题而没有任何负面地指责,相信此篇行业干货文章能够解决你多年的疑惑,同时我们也并非是打击改编和翻唱,反而是为了鼓励大家去买版权(更何况是买得起版权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偷呢?)、尊重原版(署歌名、原作者名、版权和版本号的基础上二次创作。而随着国内听众版权意识的提升与行业的规范化,相信搅乱音乐行业的抄袭者必将受到应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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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2021-02-17 20:00